政府债务防控新政简报及影响
近期,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相继发布5号文和15号文,按照文件精神,财政部将向银行保险机构开放平台公司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监管平台端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向政府平台公司提供融资前应查询信息,做到: 1、不得为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提供融资; 2、对承担政府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不得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3、对承担政府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不得为其参与专项债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4、对失去清偿能力的平台公司应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清算。 1、加快平台公司转型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43号文件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债务显性化和可控性,厘清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关系,要求政府不得通过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平台公司不得将债务推给政府偿还,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做到谁借谁还,坚决杜绝系统性债务风险。 但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既有承担隐性债务一时难以消化的客观困难,又有担心脱离政府怀抱企业生存可能更加艰难的主观因素,平台公司脱钩和市场化转型进展较慢。新政策的出台压缩了平台公司的融资途径和融资空间,打破了平台公司的信仰光环,一定程度改变了银行保险机构为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时的审视思维,从整体上讲将加快平台公司脱钩和市场化转型的进程。 2、促使政府与平台公司算账 当前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影响持续深远,国际贸易和国内消费深受影响,投资拉动经济的力度尤其是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投资不容放松,需要它托底经济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这两年基建规模明显放大,尤其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基建拉动的基调将更为明显。 在这场基建投资大潮中,政府平台公司依旧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而平台公司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大部分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运营这类项目,应该与政府算清账,编制好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投资概算,测算相应的使用者付费,约定好政府应该提供的资源和补贴,达成合理的运营收益和投资回报。平台公司不与政府算账,就可能涉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按照新政要求,可能很难得到项目融资,政府也会因此承担新增隐性债务的风险。 来源: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撰稿:胡春林 审核:邹璐璐 校稿:段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