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4-03-14 11:00

湘建监督〔2024〕3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及其结果发布和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信用评价的政策制定、结果发布以及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媒介采集。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查阅评价结果。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加信用评价。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录入,且每季度首月1日24时前应当完成上季度所有信息采集工作。信息自采集次日起自动通过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首月1日24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价结果于每季度首月10日24时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每季度首月评价结果公示前,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省外企业对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异议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告知书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表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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